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持续较快发展的态势下,灵活就业模式吸纳了许多劳动者。国家统计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灵活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保障问题也在持续讨论。
2021年以来,我国多部委联合出台了多项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政策,基本完成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框架。政策进一步促进平台企业在建立与劳动者沟通渠道、强化对劳动者关爱,以及推动对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等方面逐步改善。在政策引导和平台改善的发展方向逐步一致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如何进一步通过建立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来形成可持续的平台用工保障机制,成为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重点问题。
地方政府首先需要厘清可持续保障机制的理念。参照劳动关系的效率、公平和发言权三要素构成的“平衡模型”,平台经济的治理则可调整为,平台有序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满足劳动者多样化诉求之间实现平衡。在这三个要素中各存在一个“小平衡”逻辑:平台有序发展要兼顾业务发展和人性化管理;劳动者权益保障要兼顾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和底线保障;劳动者多样化诉求则要兼顾获得稳定收入的诉求与长期社会保险的需求。在这样一种平衡观的指导之下,结合国家制定的现有政策,地方政府在推进平台用工治理过程中应避免僵化,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首先,地方政府需要了解劳动者更加多样化的诉求,摸清劳动者底数,坚持渐进式推进、分类化治理的方式。一方面,在制度落实过程中,地方政府要研究哪些类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需求度最高,结合平台企业在就业质量提升和人性化管理方面的成果,形成综合性、多支柱的分类保障机制。例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选择这份工作的原因除了自给自足之外,还包含了结婚、教育、脱贫、融入当地社会等各种动机。一些文化程度较高或社会经验较为丰富的劳动者还会选择向平台或其合作商管理职位方向发展,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另一方面,很多劳动者在多个平台之间流动,或一个平台的多种模式下流动,这种流动性会造成他们的诉求不一致。可持续的保障机制应提高政府维权和服务的精准度,通过多主体参与,让不同类型的劳动者获得其最需要的劳动保障。
其次,地方政府应继续督促平台企业在就业质量提升方面做出改善,同时,探索平台企业、劳动者既可以共同参与,又可以同时接受的政策制定空间。充分挖掘平台企业自身改善的潜力,掌握更多可以融入治理体系的资源,联合头部企业共同探索制度落地的策略和方法。
例如,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试点地区已开始布局逐步推进制度落地,同时产出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把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保障的制度规则,既符合劳动者实际需求,也补齐了平台企业只能从改善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实现优化的短板。地方政府应加强与头部企业的沟通,探索如何对接平台的算法和管理,使这一制度的落实更加顺畅。又如,我国多地工会在劳模评选工作中,已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评选范畴,极大提升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地方政府应通过多种手段逐步提升平台与劳动者对于治理机制的认同和参与。
最后,地方政府在平台治理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建立体系化思维方式,对涉及的行业差异、劳动者差异、平台差异等因素都需要通盘考虑,建立可以覆盖不同类型平台企业的保障机制。可借鉴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新机制产出的传统经验,采取综合试验区的方式,更加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在就业、保障和可持续发展之间构建地方治理体系。可以在本地选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较集中,已经建立了一些治理基础的区域作为试验区,坚持党委领导、多方参与的原则,从为劳动者和平台及其相关机构提供政策解读、便利生活、扶危救困、争议预防与调解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出发,逐步建立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作者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
关键词: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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