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资料图)
文件指出,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地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下同)之间开展的批发市场小时级绿电交易。
参与区外小时级绿电交易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省跨区绿电交易最新要求执行。
现阶段,天津地区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具备计量条件且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其中全部电量或部分电量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暂不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
交易结算方面,当发电企业存在多个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时,发电企业对应参与环境价值结算的每小时实际上网电量按照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的比例进行分劈。
当发电企业每日每小时对应上网电量小于对应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时,发电企业对偏差部分按环境价值补偿标准赔偿电力用户;当电力用户每日每小时对应用用电量小于对应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时,电力用户就偏差部分按环境价值补偿标准赔偿发电企业。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深入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健全完善绿电交易机制,积极推广小时级绿电交易新品种,服务经营主体精细化绿色用能等需求,依据《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津工信电力〔2025〕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天津市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9月21日
附件:《天津市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方案(试行)》.docx
天津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号)及其补充修订条款(京电交市〔2025〕78号)、《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津发改价管〔2025〕350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津工信电力〔2025〕14号,以下简称“年度交易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持续深化绿色电力市场建设,建立小时级绿电交易机制,扩大绿色电力应用场景,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小时级绿电交易指以每小时电量作为电力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将其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照具体自然日小时进行结算和溯源的绿色电力交易品种,其环境价值相关要求按照绿电交易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地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下同)之间开展的批发市场小时级绿电交易。
第四条 参与区外小时级绿电交易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省跨区绿电交易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五条 现阶段,天津地区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具备计量条件且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其中全部电量或部分电量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暂不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
第六条 现阶段,天津地区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的用户侧主体为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力用户,批发用户可直接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零售用户需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天津地区小时级绿电交易可按照年度(多月)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顺序开展,交易组织方式为双边协商。
第八条 电力用户需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小时级绿电交易,其中批发用户需自行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申报;零售用户需先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与售电公司达成代理服务关系,并由其代理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申报,零售用户需在售电公司申报完成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申报信息进行确认。
零售用户在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前需与其达成代理服务关系的售电公司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需明确代理参与小时级绿电交易的月份及对应发电企业及项目信息。零售用户参与小时级绿电交易的交易电量、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及环境价值补偿标准以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并经零售用户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电量申报:
(一)按24个时段申报,交易平台将分时段电量平均分解至对应交易周期内各日。
(二)其他电量申报要求同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中长期交易。
第十条 价格申报:
(一)采用单一价格申报(不区分时段)。
(二)价格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环境价值补偿标准。
(三)电能量价格在本地燃煤电量“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
第十一条 小时级绿电交易组织流程:
(一)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绿电交易公告,各市场主体在公告规定时段进行申报。
(二)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至相应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四章 交易结算
第十二条 小时级绿电交易的电能量与环境价值分开结算。
第十三条 小时级绿电电能量部分按照各月总电量(不区分时段)进行结算,其相关结算要求按照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及天津市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三方绿电交易”结算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小时级绿电环境价值优先于其他绿电交易结算,其结算电量按小时级绿电交易每小时合同电量、发电企业每小时上网电量、电力用户每小时用电量的最小值确定。
第十五条 当电力用户存在多个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时,电力用户对应参与环境价值结算的每小时实际用电量按照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的比例进行分劈。
第十六条 当发电企业存在多个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时,发电企业对应参与环境价值结算的每小时实际上网电量按照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的比例进行分劈。
第十七条 当发电企业每日每小时对应上网电量小于对应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时,发电企业对偏差部分按环境价值补偿标准赔偿电力用户;当电力用户每日每小时对应用用电量小于对应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时,电力用户就偏差部分按环境价值补偿标准赔偿发电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内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告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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