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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对面新建大楼的玻璃幕墙,把阳光反射进自家客厅长达4小时,室内光线刺眼、温度升高,影响业主日常生活——这样的困扰能打官司吗?8月28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五直播间"与省司法厅"荆楚普法云课堂"的联动直播中,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吴爱华以案释法:反射光达到普通公众难以忍受的程度,即构成侵权。
吴爱华介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的一起光污染纠纷。一位业主购买的房屋客厅朝西、装有整面落地窗。十年后,对面新建起一幢玻璃幕墙建筑,每到春夏季节,幕墙反射阳光照进客厅长达4小时,室内光线刺眼、温度升高,业主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业主先是与开发商协商,对方仅对窗户作贴膜处理,效果不佳。业主随后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法官多次现场勘查,结合照片、视频等证据,以"反射光是否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以容忍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认定被告玻璃幕墙的强光反射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
责任承担方式上,法院并未简单判令开发商拆除玻璃幕墙,而是采取替代性方案——将业主客厅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相应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个案之外,光污染治理的法律框架也在完善。吴爱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667条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光污染作出定义,填补了环境立法空白,光污染从此与噪声污染、水污染处于同等位阶,解决了过去"谁都能管、谁都难管"的执法困境。对网友关注的玻璃幕墙反光问题,第672条则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不过,此类纠纷的维权并不容易。吴爱华提示了两个司法难点:光污染具有动态性,反射光随季节、时间和太阳高度角变化,难以通过单次检测固定证据;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受害人往往难以提供直接的身体损害证据。
"法律不仅要保护人们"看见阳光"的权利,也保障人们"不被强光所困"。"吴爱华说,这起案件的裁判思路,体现的正是司法在"保障民生"与"保障发展"之间的平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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