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8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首次披露了广受关注的“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一审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在直播带货中的相关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截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个案例中的“某选”直播间即为东方甄选,重庆某酒业公司指的是江小白。这场纠纷源于2024年7月的一场直播。东方甄选主播“天权”在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发表了一段涉及江小白的言论,包括“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等。
对此,江小白发布声明称,公司旗下所有白酒产品均采用纯粮固态发酵酿造工艺,酿造原料只有水和高粱,产品执行标准为代号GB/T26761(优级)的小曲固态法白酒国标。声明强调,所有白酒产品的酿造工艺、执行标准等均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无任何隐瞒或误导行为。此后,天权与东方甄选先后道歉,但江小白不认可,认为道歉态度不诚恳,并试图掩盖直播中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明显事实,随即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与“江小白包装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江小白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法院认定直播带货行为属经营行为,主播虽然可以进行正当的商业评论,但应对同类产品的评论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本案厘清了直播带货中正当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的边界,明确了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有助于规范直播带货行为。
8月3日,红星资本局查询江小白淘宝旗舰店发现,江小白旗下除“单纯高粱酒”等白酒产品外,还拥有“果立方”果味高粱酒、“梅见”青梅酒等低度酒饮品牌。
江小白旗舰店
就案件相关问题,红星资本局分别联系东方甄选和江小白,截至发稿暂无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实习记者 陆珊珊
编辑 汪垠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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