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000余万,原国家粮食局原副局长徐鸣获刑15年!通报称其热衷迷信活动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3-06-21 11:24:14

↑徐鸣一审获刑15年。图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6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鸣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徐鸣因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万元。


(资料图片)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徐鸣的“受贿起点”是其20多年前担任原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司外商投资处处长期间。此外,就在徐鸣获刑的前一天,另一名原粮食领域的“硕鼠”——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君烈被开除党籍。

受贿5000余万

“受贿起点”始于20多年前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鸣利用担任原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司外商投资处处长、对外经济协调司外资企业处处长、对外经济协调司副司长,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司长、综合司司长,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原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经营审批、案件处理和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20万余元,其中890万元截至案发尚未实际取得。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徐鸣的公开简历显示,其担任原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司外商投资处处长的时间是1994年4月至1999年12月,而这也是其“受贿起点”。

此外,在2021年徐鸣离职后,他利用曾担任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案件申诉提供帮助,收受钱款120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鉴于徐鸣部分受贿系未遂,利用影响力受贿系自首,归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予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热衷迷信活动

利用职务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公开简历显示,1958年出生的徐鸣为安徽凤阳人,1975年参加工作,早先曾在国家经贸委、商务部等处工作。2008年4月起,开始担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重庆市委秘书长、市直属机关党工委书记、重庆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

2013年3月,徐鸣从工作了5年的重庆返回北京,开始担任国家粮食局副局长,保留副部长级待遇,直至2018年3月离任。

2021年7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徐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徐鸣被开除党籍的消息,经查,徐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热衷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私营企业主财物,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道德败坏;为追逐个人名利多方算计,把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力寻租,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当年2月,徐鸣被决定逮捕。4月,徐鸣被提起公诉。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徐鸣就在其中。

通报称,2013年至2021年,徐鸣先后收受私营企业主等4人所送礼金40万元以及价值5.6万元的高档酒;多次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

粮食领域打虎不断

73岁“硕鼠”刚被开除党籍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政策性粮食收储、销售、轮换及监管等重点环节,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这也持续释放深入整治粮食购销领域系统性腐败强烈信号。

就在徐鸣获刑的前一天,即6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另一名粮食领域“硕鼠”被开除党籍的消息。他就是2022年9月被查的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君烈。

公开简历显示,1950年出生的胡君烈,今年已73岁,其长期在粮食系统任职,2013年9月,胡君烈到年龄退休,就已不再担任重庆粮食集团公司领导职务,而其落马时已经退休9年。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查,胡君烈背弃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纪法底线,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务晋升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投资非主业项目;参与赌博;甘于被“围猎”,损公肥私“围啃”国企,开设收钱办事的“夫妻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粮油购销、干部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政绩观扭曲,好大喜功、违规投资海外项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必要的风险防范义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潘莉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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