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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4月20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省检察院发布5起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创新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太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案件入选,分别为宋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胡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年5月,宋某、刘某、阎某、郎某、高某共同出资,在我市小店区登记成立一家男装服装店。当年8月,宋某等人商议,决定从广州购入普拉达(PRADA)、路易威登(LV)、迪奥(DIOR)等品牌的假冒服饰、鞋包、手表,雇用销售人员、直播团队进行线下线上销售。经查,宋某等人门店销售金额15万余元,网络直播销售金额10万余元,警方现场查获假冒侵权商品200余件,价值8万余元。
案发后,小店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干警及时向北京、上海等地上述品牌知识产权公司送达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邀请专家在商标标识的使用和侵权认定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2022年4月底,法院判处宋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缓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2021年3月至4月,胡某某在租住地尖草坪区一处院落内,伙同妻子朱某、儿子胡某,用低价白酒和散装白酒,生产、灌装成假冒高档品牌白酒,通过物流低价销往全国各地。经查,胡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17万余元。2022年6月,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胡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在规定期限内从事酒类行业经营。
办案过程中,尖草坪区检察院还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对重点对象、重点场所进行酒类集中整治行动;与相关部门签署《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关于建立寄递可疑涉案物品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加强综合治理。
另3起典型案例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检察院办理的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新绛县检察院办理的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灵石县检察院办理的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刘友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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