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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买房,好不容易抢到一套房子,没想到朋友却翻脸不认人,将抢到的房子占为己有。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判决受托方归还房产给委托方。
王某从事房产中介职业,吴某为某房产公司的员工,双方系朋友关系。2021年,王某与吴某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王某前期出资50000元委托吴某以吴某的名义抢购某商品房员工房,抢购成功后由王某支付全部房款并拥有房屋,且向吴某支付佣金,吴某应配合办理案涉房产更名手续;若抢购不成功则退还认筹款。若吴某占为己有属吴某违约,应在违约当日赔偿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套,并退还王某出资的全部认筹金等等。
同日,吴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李某出资委托吴某以吴某的名义抢购某商品房员工房,其内容与上述《委托协议》的内容一致。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向吴某支付认筹金125000元,李某依约向吴某支付认筹金125000元。后吴某受王某委托抢购到了某某号的商品房,吴某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因李某委托吴某的事务未能成功,吴某先将李某支付的认筹金125000元转为王某的首付款,后又让王某向李某支付125000元。
随后,王某向吴某支付了全部的涉案房款,开发商也收到吴某交纳的全部涉案房款。可没想到吴某却拒不配合办理案涉房产更名手续。王某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涉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让吴某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更名手续,并更名至王某名下。同时,吴某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000元整。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吴某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经判决,王某的诉求得以全部支持。
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官提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受托人应就所托事项、相应报酬、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保障委托事项的顺利完成,特别是委托买房等重大事项更须小心谨慎,不要轻易相信受托人的承诺,谨防“所托非人”。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支丁丁)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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