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天眼问政】留言咨询关于房屋违建问题。针对网友的问题,记者采访到贵州省优秀党员律师、惟胜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兰双苹,从法律角度分析相关情况,给出专业建议。
【资料图】
“如果我是顶楼的业主,我想在我的顶楼平台建立一个阳光房这样的一个设施可以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谈及高空违建问题,兰双苹长驱直入。
她表示,根据民法典第271条、274条及278条规定,业主仅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其只有管理性的权利,如果想要对建筑区域共有部分的用途等进行改变,则需要全体业主共同来决定。
“而顶楼平台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公共区域。因此,业主对顶楼的平台是没有所有权的,其无权自行处置或者在上面加盖阳光房等设施。”
另外,兰双苹告诉记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规定,业主个人对房屋进行搭建还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规划手续,如果没有取得,则属于违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作出拆除甚至罚款的处理。
贵州省优秀党员律师、惟胜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兰双苹
兰双苹表示,高层建筑顶楼业主对楼顶平台进行私自搭建,已经是违章甚至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但所有建筑费用会损失,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被其他业主起诉的可能。另外如果因为搭建的建筑物不牢固,导致被大风刮走等造成第三人的损失,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高空违建外,兰双苹还提到了别墅违建问题。
“假如我购买的是别墅区的独栋别墅,我的邻居在他的楼上加盖了一层甚至两层建筑物,严重影响了我的采光、通风等,甚至因为他的建筑物的不牢固,还可能对我造成安全隐患,这时我应该怎么办?”
对于这一问题,兰双苹再次申明:业主进行搭建,必须取得相关的规划手续,如果没有取得,则属于违建,可以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由该部门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93条’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以及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若邻居的搭建,已经给自身的采光、通风等造成了妨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邻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现状等,若因其搭建已经给自身造成了损害,还可以要求具体的损失赔偿。”兰双苹说。
最后,兰双苹表示,违章建筑不仅会带来安全隐患、消防隐患,还会滋生治安隐患。希望大家都能对违建的危害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当违章建筑损害到自己的权益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反击,向不正之风勇敢说“不”。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颖
编辑 孙远铭
二审 刘娟
三审 田旻佳
关键词: 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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