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建房引发纠纷 石狮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来源:石狮日报    时间:2022-04-21 10:52:52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谐相处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一起因邻居挖地基危及不动产安全的民事纠纷。

据了解,小荣和小波(两人均化名)是邻居,小荣所有的土地东面与小波的房地相邻,并用条石简单地围了起来,两人相邻土地原水平高度一致。2009年,小波申请将自家的空地作为宅基地并开始施工建造住宅,铺设地基后因政策原因无法继续施工荒废至今,挖地基后导致小荣与小波前述相邻土地地势相差2米以上。时间一久,小荣土地上的条石围墙及土方开始向小波土地方向滑落、坍塌。经与小波沟通无果后,小荣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波将小荣坍塌的土方回填至原来高度。

石狮法院一审认为,小波在挖掘土地铺设地基的过程中及其后,应当注意避免危及相邻土地的正常安全使用。现小波因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无法获得批准,其土地自2009年至今仍保留地基施工时的现状,长此以往,因地势高低相差悬殊,必然导致相邻的较高的土地土方及条石围墙向较低的土地方向滑落或坍塌,小波负有将小荣滑落或坍塌的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

因双方对挖地基后小荣是否有让村里在其土地上填埋建筑垃圾导致其土地地势增高及增高的具体高度均存在争议,故无法以小荣土地土方未滑落部分的地势高度作为小波恢复土方原状的参考,但双方庭审中确认小荣的土地在小波挖地基前的土地高度与其南面相邻的土地现有地势水平高度差不多。依法判决小波应将小荣的空杂居地上的土方恢复至原来高度,即恢复至与小荣该土地南面相邻的土地现有地势水平高度一致。

一审判决后,小波不服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蔡玉玲)

关键词: 高度一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批手续 长此以往 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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