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狮法院公布两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引以为鉴。
假借销售防疫用品实施诈骗
男子获刑二年九个月
2020年2月间,被告人苏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的信息,后对苏某珊等被害人谎称有口罩、额温枪可以出售,并以收取货款、定金为名,骗取苏某珊等人的钱财共计29500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钱款29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而且是为了赌博多次实施诈骗,可予以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疫情防控期间酒驾
男子拘役三个月
2020年1月27日18时许,当时正处于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与被害人柯某驾驶的小轿车和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丁某继续驾驶小轿车撞到路中间隔离花圃才停下,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丁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报警,约5分钟后丁某回到现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9.7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丁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40000元、赔偿被害人柯某42000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犯罪,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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