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涉企案件如何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如何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志军表示,法院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犯罪处理。特别是因招商引资政策不规范导致企业出现轻微违法情形的,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给企业容错纠错机会。
据了解,为了更好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导全区法院规范审理涉企业刑事案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措施包括: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于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以采取“活封”“活扣”方式,维系企业正常经营运转;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案件审理期限,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垮企业。同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记者李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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