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闻】警惕身边的“利益陷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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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当代先锋网    时间:2023-02-21 21:59:03
  •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身后有数以万计的被害群体,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不仅为了实现法律正义,更是为了国计民生。

    2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对近期宣判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件进行发布,通过鲜活的案例教材来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增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识别能力,提高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能力,从而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典型案例一: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4年7月在贵阳市南明区注册“贵州中乾盛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未经银监、金融等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形下,通过向不特定公众发放宣传单、许诺高额利息收益的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259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068.39万元。造成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40.3389万元。

    本案由南明区法院一审,南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规定,非法吸收259名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人民币5068.39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造成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40.33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余某某退赔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40.3389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某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某利用合法成立的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吸引了259名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大额经济损失。被告人余某某因漠视国家法律,实施金融犯罪,最终害人害己,受到法律的惩处。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示人民群众,有意向投资前,应对我国金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了解,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切莫受高额回报诱惑,把自己的财产变成犯罪分子的囊中物。

    典型案例二:王某某、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贵州布谷仁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谷仁华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运营“财富58”App平台,并在QQ群、网贷之家论坛、YY语音等渠道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的背景、人员简介、投资标的等,并承诺高额返息。

    2017年4月,被告人白某加入布谷仁华公司并担任运营总监,负责培训及宣传工作,吸引投资者到布谷仁华公司运营的“财富58”平台上进行投资。经审计,从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白某通过“财富58”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36亿元,造成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为5360.31万元。

    本案由观山湖区法院一审,观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

    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白某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60.3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被告人通过运营网络平台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资金达3亿余元,给受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示人民群众,要警惕通过网上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当今社会自媒体高度发达,任何人只要手持手机,就能通过下载各类形式APP,了解到各种各样的宣传信息。广大人民群众要擦亮眼睛,保持清醒,对于各类网上投资软件,要明辨该宣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夸大宣传,以做到谨慎投资,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不为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岳端

    编辑 何涛

    二审 杨韬

    三审 田旻佳

    关键词: 非法集资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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