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8 月 9 日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昨日发布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的主要修改体现在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其中第二十条指出: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等应当依法收集、处理、使用从事节目制作活动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采用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第十九条指出: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 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 角色形象相符合。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据了解,早在 2020 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发布了《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 (点击率) 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 (点击率)。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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