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事实致他人需承担25万元债务, 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
因错信朋友承诺,一时大意未收回收条,习水两男子需承担25万元债务。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就袁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某、滕某某定金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袁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张某某、滕某某系朋友关系。袁某某夫妻经张某某、滕某某介绍购买任某某门面,并委托张某某、滕某某代其转交房款。
2014年3月31日,袁某某夫妻第一次向张某某支付25万元,张某某写下25万元收条,同年10月9日,袁某某夫妻再次向张某某、滕某某支付15万元时,要求张某某、滕某某二人写下40万元借条,40万元借条包含第一次收到的25万元,袁某某夫妻承诺回家后会自行销毁第一次收到的25万元收条。
基于朋友间的信任,张某某也未核实袁某某夫妻是否已将25万元收条销毁。
听证会现场
2020年1月13日,因购买门面未果,袁某某、陈某某持相关书证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滕某某归还购房定金。因张某某、滕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40万元借条中包含第一次的25万元,法院判决支持袁某某、陈某某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认为袁某某、陈某某隐瞒真相骗取法院判决构成典型的民事虚假诉讼,遂依职权进行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听证员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讨论评议,听证员代表现场发表了听证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下一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案件事实,结合听证评议意见,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姚强
编辑 陈茜茜
编审 赵宏斌 张传保
关键词: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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